计价依据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212号中联大厦A座7楼

杭州市莫干山路212号中联大厦2幢19楼

联系电话:0571-87207673

传真:0571-88389092
邮编:310005

电子邮件:chwei001@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计价依据 > 定额 > 正文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26日
建建发【2008】163号
(一)调整范围
1、有关专用词解释
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1.15)×C×E     当B≥1.15C时
A=∑×(B÷C-0.85)×C×E     当B≤0.85C时
其中 :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
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其中 :A为材料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
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造价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4、发承包双方根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上涨、下降幅度的比例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的综合解释
-- www.zjzj.net --
1.问:163号文规定:“在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竣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如工程项目在07年10月1日以前完工,至今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可否调整;工程项目在07年10月1日以前开工,10月1日以后竣工,如何调整?
答:07年10月1日以前完工,至今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予调整。工程项目在07年10月1日以前开工,10月1日以后竣工,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对07年10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不做调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当地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问:按照163号文调整人工费,如当地造价管理机构目前没有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应如何调整?
答:当地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浙江造价信息》按季发布的对应时间段的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人工费上涨幅度,扣减15%的人工费用风险幅度后,计算人工费价差,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调整方法。
3.问:计算材料费上涨价差的公式中,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是否包含联系单调整部分的材料用量?
答:单种规格的材料用量包括定额总用量和发承包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联系单调整的材料用量。